鍋爐房設計應由有設計資質的專業(yè)設計單位承擔,燃油、燃氣鍋爐房設計時應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。鍋爐房設計應符合GB50041-2008《鍋爐房設計規(guī)范》的規(guī)定。用戶有權利和義務按相關標準對所設計的鍋爐房進行監(jiān)察,以使鍋爐房更加規(guī)范,杜絕不安全隱患的存在,確保人民和財產的安全。
新建鍋爐房的煙囪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:
1.燃煤、燃油(輕柴油、煤油除外)鍋爐房煙囪高度的規(guī)定:
(1)每個新建鍋爐房只允許設一個煙囪,煙囪高度可按表8.4.10-1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表8.4.10-1燃煤、燃油(輕柴油、煤油除外)鍋爐房煙囪最低允許高度(GB 13271-2014)
(2)鍋爐房裝機總容量>28MW(40t/h)時,其煙囪高度應按批準的環(huán)境影響報告書(表)要求確定,且不得低于45m。新建煙囪周圍半徑200m距離內有建筑物時,其煙囪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。
燃氣、燃油(輕柴油、煤油)鍋爐煙囪高度應按批準的環(huán)境影響報告書(表)要求確定,且不得低于8m。
2.各種鍋爐煙囪高度如果達不到上述規(guī)定時,其煙塵、SO2、NOx最高允許排放濃度,應按相應區(qū)域和時段排放標準值50%執(zhí)行。
3.出力≥1t/h或0.7MW的各種鍋爐煙囪應按《鍋爐煙塵測試方法》(GB5468)和《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(tài)污染物采樣方法》(GB/T16157-2001)的規(guī)定,設置便于永久采樣孔及其相關設施。
4.鍋爐房煙囪高度及煙氣排放指標除應符合上述1~3款(摘自GB13271-2014)的規(guī)定外,尚應滿足鍋爐房所在地區(qū)的地方排放標準或規(guī)定的要求。
5.煙囪出口內徑應保證在鍋爐房最高負荷時,煙氣流速不致過高,以免阻力過大;在鍋爐房最低負荷時,煙囪出口流速不低于2.5~3m/s,以防止空氣倒灌。煙囪出口煙氣流速參見表8.4.10-2,煙囪出口內徑參見表8.4.10-3和表8.4.10-4。
6.當煙囪位于飛行航道或飛機場附近時,煙囪高度不得超過有關航空主管部門的規(guī)定。煙囪上應裝信號燈,并刷標志顏色。
7.自然通風的鍋爐,煙囪高度除應符合上述規(guī)定外,還應保證煙囪產生的抽力,能克服鍋爐和煙道系統(tǒng)的總阻力。對于負壓燃燒的爐膛,還應保證在爐膛出口處有20~40Pa的負壓。每米煙囪高度產生的煙氣抽力參見表8.4.10-5。
8.燃油、燃氣鍋爐煙囪底部應設置泄油裝置或泄水裝置。
對于在不同季節(jié)或不同時段熱負荷變化大,煙囪設置可采取下列方案:
1.每臺鍋爐分別設置獨立煙囪;
2.當鍋爐房有多臺鍋爐,但只允許建一座煙囪時,可采取下列措施:
將每臺鍋爐獨立的排煙管組成外形一體的組合煙囪;
在圓筒形或矩形煙囪內設置隔板,分成各自獨立的流道,分別連通各臺鍋爐的排煙管,構成分流煙囪。
3.在煙囪出口設置能防護高空氣流影響的煙囪帽罩,帽罩結構宜不影響排煙的抬升高度。
煙囪出口內徑d(單位為m)可按下列兩種方式計算:
煙囪的阻力計算:
磚煙囪和鋼筋混凝土煙囪的結構應符合下列要求:
1.磚煙囪的最大高度不宜超過50m。
2.煙囪下部應設清灰孔,清灰孔在鍋爐運行期間應嚴密封好(可用黃泥磚密封)。
3.煙囪底部應設置比水平煙道入口低0.5~1.0m的積灰坑。
4.當煙囪和水平煙道有兩個接入口時,兩個接口一般應相對設置,并用與水平煙道成45o角的隔板分開,隔板高出水平煙道的部分,不得小于水平煙道高度的1/2。
5.煙囪應設置維修爬梯和避雷針。
鋼煙囪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:
1.鋼煙囪應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,煙囪壁厚要考慮一定量的腐蝕裕度,當煙囪高度為20~40m,直徑為0.2~1.0m時,無內襯的筒體壁厚取4~10mm,有內襯的壁厚取8~18mm。
2.當煙囪高度和直徑之比超過20時,必須設置可靠的牽引拉繩,拉繩沿圓周等弧度布置3~4根。
3.煙囪與基礎連接部分一般制作錐形,支撐板厚度一般為20~40mm。
4.帶內襯的鋼煙囪,內襯可分段支承,每段長4~6m,內襯和筒體之間保持20~50mm的間隙,并應在頂部裝防護環(huán)板將內襯蓋住。
5.鋼煙囪宜選用由專業(yè)廠加工制造的焊制不銹鋼煙囪